我知道记录格式中没有明确与共同所有权相关的字段。
这种情况必须经常出现——一方拥有(是注册人)域名,另一方实际运营该站点。就我而言:我的雇主即将将电子商务网站许可给另一家公司。我的雇主是该域名的当前注册人。
显然,被许可人应该有权访问域名记录,以将域名重新指向他们自己的虚拟主机,添加/更改名称服务器等,更改管理员联系地址,更改整个 MX 记录等。不过,被许可人只是被许可人,而不是实际的所有者/注册人。这很重要,因为例如,如果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协议,例如销售我们竞争对手的产品,我的雇主有权终止协议——但如果他们无法重新获得对域名的控制权,那就不值得了。
到目前为止我有几个想法:
依靠我们的注册商提供的“双重”帐户权限(大多数其他人可能也会这样做),即,将自己保留为帐户的超级用户,将被许可人添加为帐户的管理员,因此他们有完整的“工作”访问记录;
锁定域以防止被许可人转移它(“状态”字段下的“禁止客户转移”),尽管他们可以通过管理员访问来更改这一点。
有几次,我们从“专业域名所有者”那里购买了域名,并使用了我们的注册商提供的托管服务,并且效果很好。此类服务背后的意图显然是在交易过程中保护买卖双方。一项针对许可证类型交易而不是彻底改变所有权的服务显然必须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运作,但我认为也许这样的服务可能由一个或多个注册商提供。
如果你想回复“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请不要。这不是法律问题或系统管理员问题,而是业务问题。和许多业务问题一样,它有多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包括各种职能、法律、IT 等等。法律解决方案体现在许可协议中。Sys Admin 解决方案针对域名记录的管理细节,以调和双方(显然)出于不同原因需要访问同一域名记录的可能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