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我在 C 标准中遇到过一个模棱两可的情况,关于循环第一个子句中声明的对象的范围for
与循环体中声明的对象的范围。
给出以下代码:
for (int i = 1; i < 5; i++) {
int i = 2;
printf("%d ", i);
}
乍一看,与循环第一个子句中的声明相比,i
循环体内部的声明似乎处于内部范围。i
for
C23 标准第 6.2.1p4 节对块范围标识符作出了如下规定:
如果声明标识符的声明符或类型说明符出现在块内或函数定义中的参数声明列表中,则该标识符具有块作用域,该作用域终止于相关块的末尾
6.2.2p6 有关链接:
以下标识符没有链接:声明为对象或函数以外的任何内容的标识符;声明为函数参数的标识符;没有使用存储类说明符声明的对象的块作用域标识符
extern
。
因此两者都具有块作用域并且没有链接。
但是,查看 6.2.1p6,其中关于比较范围的说法如下:
当且仅当两个标识符的作用域终止于同一点时,它们才具有相同的作用域。
并且关于该声明的 6.8.5.3p1 对其for
声明的标识符的范围规定如下:
如果clause-1是声明,则其声明的任何标识符的范围是声明的其余部分和整个循环,包括其他两个表达式;在控制表达式的第一次评估之前按执行顺序到达
综合起来,似乎声明为的两个对象的i
作用域都以相同的点结束,即循环的结束括号for
(即“整个循环”的末尾),因此具有相同的作用域,而且两者都没有链接。
根据 6.7p3,这将违反约束:
如果标识符没有链接,则具有相同范围和相同名称空间的标识符声明(在声明符或类型说明符中)不得超过一个。
但是我测试过的编译器都没有显示任何诊断信息。
直观地看,这似乎是应该允许的。
for
这是标准中的缺陷,还是我遗漏了什么?范围匹配只检查结尾而不检查开头是否有特定原因?当引入循环中的声明时,语言是相同的。